常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立法准备/第一节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第十五条有效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在主任会议通过前,应当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经主任会议通过后,立法规划应当在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年度以书面形式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在上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以书面形式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