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在主任会议通过前,应当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

经主任会议通过后,立法规划应当在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年度以书面形式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在上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以书面形式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