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二十二条有效下列事项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一)本市特别重大事项;(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制度;(三)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专门委员会具体职责;(五)法律规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六)市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