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下列事项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本市特别重大事项;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制度;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专门委员会具体职责;

(五)法律规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六)市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