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第十五条有效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编制立法规划草案和立法计划草案,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其他有关方面提出的立法项目建议,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研究论证,并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意见。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