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编制立法规划草案和立法计划草案,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其他有关方面提出的立法项目建议,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研究论证,并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意见。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