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第十六条有效立法计划在执行中因情况变化需要调整的,由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经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并及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