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立法计划在执行中因情况变化需要调整的,由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经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并及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