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结合省立法规划,在每届第一年度制定本届任期内的立法规划;根据本届任期内的立法规划和实际情况,在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制定下一年的立法计划。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由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编制,报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并向社会公布。
立法规划应当在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年度,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在上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专项立法计划应当在通过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