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旅游条例第三十条有效旅行社、导游、旅游车辆驾驶员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或者变更旅游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不得降低旅游服务质量标准或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不符合规范要求。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纠缠、胁迫旅游者购买旅游商品和服务,不得利用虚假宣传或者使人误解的方式诱骗旅游者进行消费。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