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完善旅游交通基础设施,规划设立旅游交通专线和旅游公交站点,完善旅游交通服务,加大对旅游客运车辆的运营管理和安全监管。

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