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旅游条例第十九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区域旅游合作机制,引导旅游企业与周边地区合作开发区域旅游线路,加强与旅游城市的交流合作,扩大客源市场。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