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旅游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化营商环境,加大文旅项目的招商引资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开发符合旅游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加大对旅游企业和乡村旅游经营者的信贷支持力度。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发展需要,依法保障旅游项目建设用地供给。鼓励和支持依法利用荒山荒坡、废弃矿山等开发旅游项目。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