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旅游条例第十二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利用峡谷风光、森林雪山、高山牧场等自然资源,开发自然观光、生态康养、自然教育、科考研学等生态旅游产品。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