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旅游条例第十一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定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修复方案。禁止开发建设破坏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旅游项目。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应急预案,在地质灾害隐患点等设置界标和警示标识,必要时应当实行管制措施。生态脆弱区的景区景点应当核定最大承载量,对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控制。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