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旅游条例第十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并按照规定报批。经批准实施的旅游发展规划,不得擅自调整。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突出怒江大峡谷、独龙江峡谷、澜沧江峡谷等自然资源和多彩优秀传统文化优势,重点发展生态旅游、民俗文化旅游、户外运动和乡村旅游,推进旅游全域化发展,打造“怒江”大景区。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