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以及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书面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要求。

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拟订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经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后,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

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文本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及时在《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南京人大网和《南京日报》上刊载。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应当在公布后十五日内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