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六章 报批、公布和解释第六十四条有效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对地方性法规有关具体问题的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研究时,应当征求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有关部门等方面的意见。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