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市、旗(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对绿色矿山建设的认识,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