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旗(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民政府、群众代表与采矿权人议事协调机制,妥善解决各类矛盾,推动和谐矿区建设。

市、旗(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绿色矿山建设的行为进行劝阻或者举报。

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