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市、旗(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做好绿色矿山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市、旗(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对绿色矿山建设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能源、应急管理、财政、生态环境、水行政、林业和草原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绿色矿山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旗(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绿色矿山建设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