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采矿权人是绿色矿山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当履行绿色矿山建设义务。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