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绿色矿山建设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分类指导、企业主建、社会监督的原则。

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