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矿山,是指固态、液态、气态矿产资源开采场所的总称。

绿色矿山是指在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中,实施科学有序开采,对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扰动控制在可控范围内,实现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生产工艺环保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和矿区社区和谐化的矿山。

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