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