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采矿权人拒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的,市、旗(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其违法违规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公布,由相关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