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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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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市、旗(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绿色矿山建设信息共享,利用数字技术,依法对采矿权人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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