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第三十六条有效市、旗(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绿色矿山建设信息共享,利用数字技术,依法对采矿权人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