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第三十四条有效绿色矿山实施申报制度。采矿权人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后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评估。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