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旗(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纳入采矿权出让条件,并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绿色矿山建设相关要求和未建成绿色矿山的违约责任。

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