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旗(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绿色矿山建设规划。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等相衔接。

市、旗(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绿色矿山建设规划。

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