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和谐矿区建设第三十一条有效采矿权人应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重大环境、健康、安全和社会风险事件投诉回应机制,及时受理并回应所在地民众、社会团体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诉求。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