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与生态修复第二十五条有效采矿权人应当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草地等进行表土剥离和保存,剥离的表土用于被损毁土地的复垦。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