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和谐矿区建设第二十六条有效矿区应当按照生产区、管理区、生活区和生态区进行功能分区,各功能分区应当布局合理、运行有序、管理规范。矿区生产、生活、标牌等配套基础设施应当齐全、完善、整洁,设备、物资等材料应当管理规范。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