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安全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等规定进行封场,履行生态修复治理义务,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