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采矿权人应当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严格控制和减少矿产开采、加工、储存、装卸、运输过程中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矿区周边植被应当无粉尘覆盖,矿区噪声应当达标排放。

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