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与生态修复第二十一条有效采矿权人应当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严格控制和减少矿产开采、加工、储存、装卸、运输过程中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矿区周边植被应当无粉尘覆盖,矿区噪声应当达标排放。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