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与生态修复第十九条有效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等要求开展矿区环境综合治理。矿山环保、水土保持、地质环境治理等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