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等要求开展矿区环境综合治理。矿山环保、水土保持、地质环境治理等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