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采矿权人应当建立生产、安全、环保、取水用水动态监测体系,保障生产高效有序。对尾矿库、矸石山、排土场、废石堆场等进行环境监测,对选矿废水、疏干水、地面变形等矿山地质环境、粉尘、噪声等进行实时在线监测。

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