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绿色矿山建设第十六条有效采矿权人应当建立科技创新体系,推广转化科技成果,推动产业绿色升级。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参与绿色矿山建设。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