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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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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绿色矿山建设

第十六条

有效

采矿权人应当建立科技创新体系,推广转化科技成果,推动产业绿色升级。

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参与绿色矿山建设。

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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