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绿色矿山建设第十五条有效采矿权人应当加强水资源清洁循环利用,提高水资源重复利用率,不能循环利用的应当采取达标排放、回注等处理方式。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