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采取科学的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减少尾矿、煤矸石、废石等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对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

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