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绿色矿山建设第十三条有效采矿权人应当综合开发利用共伴生矿产资源,对暂不能开采利用的共伴生矿产资源采取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