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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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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绿色矿山建设

第十三条

有效

采矿权人应当综合开发利用共伴生矿产资源,对暂不能开采利用的共伴生矿产资源采取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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