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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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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绿色矿山建设

第十二条

有效

矿产资源开发应当达到开发利用方案中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等指标。

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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