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绿色矿山建设第十二条有效矿产资源开发应当达到开发利用方案中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等指标。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