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绿色矿山建设第十一条有效矿产资源开发应当与环境保护、资源保护、城乡建设相协调,选择应用绿色减排保护开采技术,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原生地形地貌、动植物、地面径流和地下水等生态系统的影响,最大限度减少对自然环境的扰动和破坏。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