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运营企业不提前公告变更运营线路和站点,并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