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人员不具备规定条件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对其所属运营企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