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