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取得城市公共汽车线路运营权之日起六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开始运营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不具备改正条件的,收回线路运营权。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