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运营企业擅自停止运营服务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不具备改正条件的,收回线路运营权。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