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取得城市公共汽车线路运营权擅自从事运营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