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并对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石拐区行政区域内、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辖区域内以及跨旗县区行政区域运营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活动实施直接管理。

白云鄂博矿区、土默特右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固阳县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有关行政执法机构,行使本条例规定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处罚权。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