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本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发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坚持公益属性,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服务公众、安全便捷、绿色智慧的原则。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将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