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影响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正常使用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