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影响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正常使用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